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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杰:關於勞動爭議中的証據收集與保留

張偉杰

2019年06月25日09:19  來源:《工人日報》

現實中,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然而,從不少地方披露的數據看,舉証能力弱成為勞動者敗訴的重要原因。要提高舉証能力,就要了解在勞動爭議中需要提供哪些証據,如何收集、保留這些証據。勞動者想要在各類爭議中獲得支持,就必須在日常工作中關注自己的權益,留心保存各種與工作有關的材料、實物等,當維權需要時才能拿出足夠的証據。

現實中,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打官司,成為勞動爭議理性化解的重要路徑。然而,從不少地方披露的數據看,舉証能力弱成為勞動者敗訴的重要原因。要提高舉証能力,就要了解在勞動爭議中需要提供哪些証據,這些証據又該如何收集、保留。

勞動關系存在爭議時需要收集保留的証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最“釜底抽薪”的一招,因為沒有勞動關系意味著勞動者不能討要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以及工傷待遇等權益。因此,証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勞動者維權具有基礎性作用。

勞動關系存在的証明,最直觀的就是書面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些勞動者認為勞動合同可有可無,隻要單位按時發(fā)工資就好,即便簽了勞動合同,也不索要合同文本。也有一些用人單位因其用工不規(guī)范或試圖規(guī)避相應責任,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不提供書面勞動合同。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為了証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者可以收集和保留以下証據:

1、工資支付憑証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例如工資單、社會保險記錄等。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証”“服務証”以及統一標識,包括胸卡、員工卡、門禁卡,甚至飯卡。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還有由單位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等。

4、考勤記錄。例如打卡記錄、加班通知等。

5、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証言。

6、手機視頻、電話錄音等。

在保留上述証據時,要盡量留存原件,且對原件不能有修改、涂抹等行為,否則將影響証據的証明力。

因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產生爭議時需要收集保留的証據

從數據看,在近年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中,勞動者的訴求除了確認勞動關系外,還主要集中在追索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等方面。那麼,追索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的証據都要收集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証責任?!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証”的原則,追索加班費案件也不應例外。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証據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資條、証人証言等。此外,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証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勞動者也要對這一主張舉証,當勞動者舉証証明了加班事實的証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談到在索要未休年假工資的爭議中所需的証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証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此外,《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因此,對於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權益,“累計工作時間”至關重要。

累計工作時間的多少直接關系著職工的休假天數及未休假的工資報酬多少。職工對其主張的累計工作時間負有舉証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這些証據一般包括勞動合同、檔案記錄、社保繳費記錄、離職証明、工資發(fā)放記錄、個人所得稅繳稅記錄等。

此外,在這類爭議中,有些証據是要由用人單位來提供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勞動者就有了勝訴可能。這些証據包括:用人單位已安排勞動者休年假的情況和用人單位雖未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但征得勞動者書面同意自願不休的(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僅支付勞動者的正常工資,不需要支付3倍的年休假工資)。如果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對職工難以提交証明材料的,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申請時也應提供明確的証據線索。

因工傷認定及待遇產生爭議需要收集和保留的証據

在眾多勞動爭議中,因工傷認定、工傷待遇產生的糾紛無疑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最為無助的一種類型。盡管工傷偶發(fā),但卻猝不及防,一旦發(fā)生,對勞動者及其家屬都影響巨大。工傷保險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然而,在現實中,一些勞動者受傷后卻要麼找不到用人單位幫自己申請工傷,要麼被用人單位否定屬於工傷,維權困難。

如何在發(fā)生傷害后獲得工傷認定?這就需要勞動者注意收集、保留相應証據。

這些証據主要包括兩類,一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証據。這類証據與本文第一部分的內容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第二類証據是能夠証明所受傷害構成工傷的証據。包括: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相關証據。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証明、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証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相關部門的証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証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yī)療機構的搶救証明等。

事實上,勞動爭議遠不止上述幾類,所需証據也很難一一列明。勞動者想要在各類爭議中獲得支持,就必須在日常工作中關注自己的權益,留心保存各種與工作有關的材料、實物等,當維權需要時才能拿出足夠的証據。

(責編:田少星、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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